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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对方公司无法执行财产,能否执行法人私有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对方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原则上只能执行公司的财产,而不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 (1)如果是合伙企业,法人(股东)需要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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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公司是独立法人,其财产独立于任何人,对外独立享有权利或者承担责任。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综合权利。也就是说,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享有的权利,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整体转移,但与法人财产权无关。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但所有股权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也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营运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人财产权不会因股权转让而发生变化。由于公司本身是独立法人,如果公司欠款应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欠款不能执行股东股权。除非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可以要求执行股东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原则上只能执行公司的财产,而不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 (1)如果是合伙企业,法人(股东)需要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无资产,可以执行其法人财产。 (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法人(股东)在经营过程中,无过错,其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因此不能执行法人个人财产的。 (3)特殊情况,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合不清,可以执行其个人财产。
公司无财产一般不可执行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法定代表人不承担;但其有过错的,滥用权利的,可由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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