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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劳动仲裁流程

2021-10-23
一.办理条件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二.处理流程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诉书2、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仲裁庭开庭前5天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提出证据,辩论,陈述5、调停6、调停不成,裁决7、不服裁决起诉。

相关法规

《劳动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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