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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应当根据金融机构解决金融消费争议的情况,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评价指标包括金融机构被申诉数量、申诉办结率、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解决争议的满意度等指标,以及是否落实专门机构、人员并由专职领导负责,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有完整的办事程序等。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被评价机构及其上级机关反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评价结果纳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系统。对于机构健全、措施得力、评价得分较高的金融机构,将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负责任、不配合、机构制度不健全、虚与应付、满意率低的金融机构将向社会曝光。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有权在赔偿后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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