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例如,债务人...
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类型不同而不同。如买卖合同中需要承担付款义务或者交付货物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同附随义务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包括: 1、通知义务; 2、说明义务; 3、协助义务; 4、照顾义务; 5、保密义务; 6、保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先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告知义务、说明义务以及保密义务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零九条 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义务包括支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支付义务可分为主支付义务和从支付义务。所谓主付款义务,简称主付款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是固有的、必要的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举例来说,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义务交付买卖物,转让其所有权,买受人有义务支付价款,这些都是主要的支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所有者的支付义务构成对待支付义务,在对方对待支付之前,必须拒绝履行自己的支付。当一方或全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而无法履行时,一方减为或免除对待支付义务。债权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无法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必须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所谓从支付义务,简称从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只具有补贴主支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是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8人已浏览
630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