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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到处散步说我偷他们家户口本,事实是根本没有偷,

2022-07-08
入户盗窃人,不承认盗窃事实,仍然是有罪。公安机关会调查其他证据来证明这一犯罪事实的存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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