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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丈夫伪造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并且对于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
1、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2、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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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伪造婚内共同债务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婚内共同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在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一种处罚。
一、执行机构判断债务性质的方法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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