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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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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3、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的。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缴纳出资的股东未经合法程序,私自撤走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2006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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