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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提出四点要求加强资源税征管

2023-04-12
1.通知要求,加强资源税的税源管理。 各级征收机关要借助本地区矿产资源综合治理的有利时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资源税的税源控管;密切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充分采集和利用相关信息,摸清本辖区内应税矿产品的分布和税源底数,及时与资源税的征收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不断挖掘税源潜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资源税税目 2.加强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管理。 资源税是对应税矿产品的原矿征税,它是以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矿产品原矿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对开采的原矿中夹杂的非矿物质不得扣除。 3.加强低品位和回选矿产品资源税管理。 开采或生产低品位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亦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收机关要按照资源税的有关规定,根据纳税人销售或自用的应税矿产品的原矿数量。 4.合理确定折算比和选矿比。 对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销售应税矿产品数量和不能准确提供自用应税矿产品原矿移送使用数量的,征收机关要根据纳税人应税矿产品的有关资料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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