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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孩产假多久: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都可以享受延长产假。目前孕妇的产假主要由基础产假和奖励产假两部分组成。基础性产假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的“98天产假”,而大家关注的晚婚晚育假已经取消了,改为奖励性产假,由各地自行规定,全国无统一标准。
夫妻合法生育一孩或二孩子女的,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难产还有15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规定的产假奖励。具体奖励各地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计生政策规定为准。 国家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于产假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生二胎的产假,根据现行的规定仍为: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符合晚育年龄生二胎的,部分地区已经明确规定不能享受晚育假期的。但是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二胎的,是可以依法享受产假假期的,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款,意味着女职工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女职工除外。 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这里明确说明了,符合晚育条件的女职,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为晚育,也就意味着生二胎是不能享受晚育假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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