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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侵权的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符合采光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且构成对被侵害方的实质性损害。具备以下条件即构成对采光权的实质性侵害...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采光侵权,且已经对被侵害方造成实质性损害,就需承担赔偿责任。具备以下条件即构成对采光权的实质性侵害: (1)存在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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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关于采光权侵权的补偿标准问题。虽然有的地方法规对采光权被侵害规定应给予补偿,但标准普遍过低。按照河北省高院[1993]3号《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的规定: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这是我国公法的强制性标准,地方法律在符合我过法律的相关规定情形下有特别规定的,以地方的规定为准。 但是采光权的侵权认定要以相关部门依据我过的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为准。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关于采光权赔偿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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