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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要求退出后绝不退出的行为。 非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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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对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人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但两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对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则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未经同意强行进人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闯题。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人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这种行为,应当是按照国家法律的程序来完成最终的定罪量刑的,毕竟这个严重的危害到他人住宅自由的权益,所以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需要写清楚认定的事实和最终的判刑。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者未经房主同意,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要求退出,原则上构成本罪,应立案追究。《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定金罪的,从重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件。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客体要件。在国外刑事立法中,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利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很多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但是,国内外刑法理论上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住宅安宁权属于人身权,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市民的个人生活空间,特别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意是个人生活的自由和安宁,家是个人生活的载体,是市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市民的隐私、产权和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个人领域的占有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违法是指违反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依据。入侵主要是指未经房主同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入侵的方多种多样,如破门入侵、翻窗入侵、强行入侵等。入室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构成成本罪并不是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别人对自己来说,也就是说,自己不在这个住宅里单独或者一起生活。对自己来说,亲戚朋友的住房也是别人的住房,通过非法手段侵入亲戚朋友的住房,也构成了成本罪。即使是曾经与他人共同居住过的,如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另外,兄弟俩继承父母的遗产后,按约定分割房地产,对哥哥来说弟弟的房地产是别人的住宅,相反对弟弟来说哥哥的房地产是别人的住宅。在考察住房的时候,不仅要考察产权,还要考察实际的居住权,比如房子已经租给别人了,产权没有转移,但是使用权已经转移居住权也已经转移,产权人非法侵入已经租给别人居住的住房,也应该构成非法侵入住房罪。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导他人住房,发现后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急需进入他人住房的,构不构成本罪。例如,发生火灾,家里没有人,得不到同意,消防员破门而入是法律上的紧急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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