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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
具体程序如下: 一、参保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参保地打印参保缴费证明; 2、携带参保缴费凭证向转移地社保机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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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农民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1、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异地社会保险合并处理流程1、员工流动就业保险支付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支付年数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存款额累计计算。2、员工离开市内,在其他地区就业的,首先由收费公司或者本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明书、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明书、保险员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向市社会保险中心服务厅申请,结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印刷基本养老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异地社会保险转移处理(1)参加者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使用者和参加者向新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书面申请(填写表)。(二)新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审查转移继续申请,对于规定条件的,向参加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出同意收据,提供相关信息的不符合转移继续条件的,书面说明申请者和参加者。(三)由原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行保险缴费证明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刷全国统一格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连接信息表和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书),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同时转移到新保险地,同时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个人账户总额和12%的统一基金)。参加者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各地参加保险缴纳年数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存额累计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海外定居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按国家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存款额。(四)将所有手续交给新的保险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
1、职工社保在当事人未达到退休年龄时,是不能转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的一种分类)的;2、但是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同意接收当事人的社保关系的前提下,当事人是可以把社保关系转回户口所在地继续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3、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具体的转接手续及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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