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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条件是: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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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房屋拆迁公告是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拆迁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被拆迁人宣布拆迁决定的一种方式。拆迁公告,一经发出,就要产生巨大的影响,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自公告确定的拆迁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各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分别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丧失,收归为国有,并同时交付给拆迁人享有。虽在拆迁公告前,拆迁人已经取得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直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和支配。一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拆迁公告,拆迁人就实际地成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享有者。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一切房屋、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受到限制,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 3、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享有要求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权利,而拆迁人负有此义务。 4、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未开工的项目,不得开工;正在开工的项目,应立即停工。
本人人,很小的时候父亲住在巨德里(也就是现在西城区辟才胡同附近)后来父亲在1999年去世,之后大概在2000年左右房屋拆迁,我父亲在那边的房子差不多也就10几平米,后来给了拆迁款15万左右,父亲去世的时候我只有10岁,所以当时买房子的事就交给了我姥姥,因为我从小一直和姥姥在西直门内居住,所以当时我姥姥她就拿着这笔钱在西四北头条买了一间大概10平米的小平房,但是由于当时钱的限制只对房屋有租赁权,也就是每个月还要给盖这个平房的厂子交房租,但是不多,几百块钱。现在我长大了我姥姥岁数也大了很多事她管不了了,但是我舅舅惦记上了这个房子,也没经过我得同意就想把房子租出去,而且现在也住在那里。我很看不过去,毕竟是我父亲留给我的唯一值钱的东西,如何处置也应该经过我的润许,可是我自己也不太懂房屋方面的东西,一个是租赁权的问题,这一小间屋子将来我对它有什么样的权利,如果是租赁权对我又有什么样的限制呢。还有一个就是,如果我要争这个房子,法律上对我有什么保护吗,我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才能和平的手段得到我得房子,毕竟现在房子不便宜,虽然是一小间,可是位置这么好,少说放现在也得小100万呢,而且最让我气不过的就是,我都让他住在哪了他却打我父亲留给我房子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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