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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当事人受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有异议,不一定能推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有异议,应当在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对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推翻的,然后申请申请复核。事故发生后,交警到现场勘查后,划分了责任,并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拿到认定书后,觉得还有新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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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当事人受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有异议,不一定能推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有异议,应当在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但是需要说明你的理由以及带上主要确切的证据来支持你的理由。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主要有三种救济途径: 常见的救济途径有: (一)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其证明力; (三)申请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救济途径中,当事人最能够提交有力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否则很可能被驳回或者败诉。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法院认定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因此,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的,经法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责任认定确属不当,则不予采信,另行认定案件事实和划分责任大小。当然推翻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充分有力的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书证,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文书证的规则,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反的事实予以确认。 公文书证的制作主体是具有公共信用的公共管理机关或其授权部门,公文书证是依法制作的公文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应当根据公文书证的规则进行,只要当事人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经制作机关确认的副本,人民法院就应当推定公文书证的内容为真实。对方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真实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即应当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虚假,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司法实践中,在掌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比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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