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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比公、检、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无论是哪个机关进行处理,赃款赃物的归属去向只能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方式非法集资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个人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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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比公、检、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无论是哪个机关进行处理,赃款赃物的归属去向只能有三种情况存在: 1、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至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2、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通过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公、检、法三机关之所以对移送有争议,恰恰是由这部分财物所引起的。 3、依法退还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犯罪案件中赃款赃物的移送、处理应当依据诉讼的需要和实际的需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特定物的赃款赃物,以原物随案移送为最好,以确保审判时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其他的无法移送或没有移送必要的赃款赃物,可以采用照片、清单形式随卷移送。
集资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对经济犯罪案件诉讼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方法筹集非法资金,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进行诉讼。第一,个人筹资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第二,公司筹资诈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达到以上标准的,构成筹资诈骗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也就是说,个人以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达到十万以上即可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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