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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
离婚时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前期谈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保持理性。只有双方愿意理性沟通,才能把问题解决清楚,减少对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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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一般被视作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签署离婚协议后如果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双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则离婚协议不发生效力,但是离婚协议上关于事实的陈述有一定的证据作用。离婚协议书中一般要包含身份信息,抚养权分配,财产分割等内容。 房产分配的一般原则是婚前购买的算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算共同财产,婚后还贷的部分也是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房产的出资情况,是否有书面约定等情形会有一些不同,您可以更具体的提问,也可以来电咨询。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由于女方一般对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护自己,同时由于离婚时女方往往由于太伤心、太难过而情绪波动较大,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况。因此,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避免离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纠纷,建议女性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先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或者请律师代表自己与男方协商,或者请律师居中调处,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请律师阐述有关法律规定,再由双方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离婚协议。
案例: 张某与小欧1999年结婚,第二年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2005年3月,在征得小欧的同意后,张某和3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经营英语学习软件的公司,4个合伙人每人投资10万元。 没想到,2006年张某与小欧发生了感情危机,此时正是他们婚姻的7年之痒时期。 二人最终决定离婚。离婚协议书作了如下约定:各种家具、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前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到26岁止。 此外,张某另立字据:“暂欠小欧10万元整,于2009年5月前付清。”随后,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转眼两年过去了,张某的公司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有一个人愿出资100万元购买张某的全部股份。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张某转让了股份。 小欧听说此事后将张某告到法院,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为由,请求确认张某转让股份所得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予以分割。 张某则认为,当初答应另给小欧10万元就是对股权本金的处理,所以现在只能给她10万元,股金增值部分她无权分割。 小欧是否有权分割张某的100万元股权转让金呢? 分析: 主张对方欺诈,得有充分证据,小欧无权分割100万元股权转让金。 首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小欧在签订协议时就明知丈夫在公司投资10万元一事,但对此事实未提出异议。如果小欧认为丈夫有隐瞒投资的行为,必须举证。 其次,张某主张另外给付小欧10万元就是对于股权本金的处理,小欧若否认,必须有令人信服的说法。 第三,双方所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的约定,“其他财产”就应该包括张某投入公司的10万元股金。 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已处理完毕,并无遗漏,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的问题。 离婚之后收益对方不能分割 既然二人已经对股权投资做了处理,所以离婚两年之后,张某转让股权获得100万元,是在离婚之后获得的增值,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增值,因此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只需按照离婚财产约定给付小欧10万元就可以了。 本案中,如果小欧有证据证明当初丈夫投资10万元是瞒着她的,她并不知情,并且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也并未提及此笔款项,则小欧可以在离婚后,再次就这项未分割的财产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时候,如果张某不能证明100万元是离婚后的财产增值,则小欧就可以要求分割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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