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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公司涉及到许多专业性的法律问题,是很复杂的程序,具体包括:双方签署收购意向书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目标公司要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收购方要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双方要签订收购协议然后去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后续变更手续等。
一、要约收购: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2]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6、适用:(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二、协议收购: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订立协议。即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这是进行协议收购的关键环节,这一阶段一般只在收购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秘密进行。 2、协议订立后报告与公告。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保管股票与存放资金。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在制定的银行。 4、收购结束限制股票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5、更换股票。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被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6、收购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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