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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适应。原告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所诉讼事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 2、告错了对象。如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被告的职务行为,而起...
兵书有云:“胜败乃兵家常事。”我想诉讼也是如此,不过在很多劳动诉讼中,有些案件劳动者们明明可以胜诉的,却因为一些常见的败诉因素导致最后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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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是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 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常见的用人单位在劳动纠纷中败诉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遗失或被员工带走,企业无法证明签过劳动合同; 还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公司管理不严,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或者被员工离职时拿走由用人单位保管的劳动合同。当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经事实上签过了劳动合同,从而败诉。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四、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 五、规章制度未公示; 六、规章制度虽经公示但未保留证据; 七、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签字确认; 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其他文书未送达员工; 九、滥用解除权。
起诉确认劳动关系败诉的原因有: 1、故意不签合同; 2、只有口头约定; 3、无法举证; 4、劳动者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5、提供假信息; 6、请人代劳。部分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许可,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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