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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2、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组织形式等部分组...
一、公司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 二、公司可以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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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 二、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公司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三、公司每月要做帐并向税务局报税,需要配备具有会计专业只是的人才;但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交定额税,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四、公司按注册资本的多少承担法律责任、个体户以个人资产的多少承担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3、不得设立在下列条件:(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2)居民住宅区内和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周围;(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5、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营业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7、营业场所面积在4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意见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服务台、卫生间等其他辅助功能区面积)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8、单独设立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5间;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2间。单独设立包房和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同一楼层包房均不得少于2间。每间包房的场地实际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9、包房的照明设备有室外或中央控制室调节,包房内不得设置隔断、内锁门装置以及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10、包房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11、卫生、通风等设施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12、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3、有必要的管理制度。二、申请材料(一式一份)1、上海市棋牌室《娱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2、企业章程;3、投资人员、拟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省份证及复印件;4、《申请设立棋牌室声明书》、《上海市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违法情形调查函》(半年有效期内);5、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标明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6、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设立包房的还须提供门窗立面图(1.2米以上,0.4平米透明材料);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8、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9、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10、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产权人的公章或私章和签名并签署“与原件一致”和日期;11、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核对)
有以下要求。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北京安泰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安泰新世纪”为字号;“信息技术”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一、行政区划: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3、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 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业: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2、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司。“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 4、企业名称不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厂”、“北京**商店”、“北京**技术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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