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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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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范围确定后,不能重建房屋。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拆迁范围的确定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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