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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
一、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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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不立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 1、向其所在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2、向该县法院所在地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3、如果涉嫌职务犯罪,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者举报; 4、向该县法院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或者举报; 5、向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或者中央纪委举报。
如果法官故意拖延办案,导致案件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可以向法院投诉,法院一定会处理案件承办法官的。 但是,案件极少是超审限的。有些案件因为各种原因需要扣除一定的时间。比如公告、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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