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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1、银行《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银行股权转让变更需经董事会审批。 2、银行提供的转让合同规定转让合同在董事会审批之后生效,且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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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需要董事会决议。 股权转让变更办理流程是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件及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董事长所持有股权转让首先需满足条件:1、如果该董事长或股东是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才可转让,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另外,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该公司股份。股东转让股份也应符合上述条件,但除第一条件外,如果股东并未担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增资如果章程中有规定按照规定,如果没有,可以由股东会决议。不一定非要按照原出资比例。
在2001年新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中,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中删除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的内容。根据修订后的《条例》,股权转让无须经由董事会的同意。 股权变更需董事会一致同意是我国早期外资立法缺失的产物,在早期的外资立法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并未规定监事会和董事会,而是直接把董事会看成了股东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但董事会毕竟不是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更不能代表股权变更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根据原对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7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须达成两个合意:一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间的股权转让合意;二是企业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 在股权转让报批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供有关这两个合意的材料。股权转让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转让达到一致乃当然之理,但《股权变更规定》还需要董事会的同意,并不妥当。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进行了修订,股权变更不再需要董事会的同意。 因此,尽管《股权变更规定》并没有作相应的修改,仍然要求股权变更需要经过企业董事会的同意,但这并不会造成实际操作的困难。因为无论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还是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对于该问题都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而不应当适用《股权变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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