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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属...
同居前一方购买的房子,此时,由于同居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同居分手时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参与财产的分割。同居后一方购买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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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归当事人所有,法院将按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除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外,应当共同处理。
一、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2)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 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3)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假若财产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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