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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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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不用进行分配,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配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限定:“夫妻一方或两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限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两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有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有债务。而本案中法院的裁判书对该债务的处置也是按共有债务进行认定的。其次,我俩来分析一下法院奏效裁判书对夫妻共有债务的分配产生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奏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置,具有不可逆转性,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两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置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两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一些法律学人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受,并无征得债权人认可,系法院越权代替债权人处罚债权,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对债权的处罚权。显然,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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