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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车辆被扣,交警收费是违法行为。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
交警暂扣车辆、扣押资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交警扣车扣证是有原由的,如:因交通意外需要调查、勘探、检验、判定而扣车,因机敏车存在无牌无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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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和事后被扣车都是我们不愿发生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车辆也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也随之增大。在平时的驾车过程中,要按照交通规则驾车,不酒驾,不无证驾驶,文明出行。
被警察拦下车,发生停车费需要支付停车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汽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但拒绝立即离开,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将该汽车拖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方停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房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停放场所。如果正确的方法拖车损坏汽车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停车产生的拖车费用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但停车费用需要当事人承担。
车辆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依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往往与第三方约定,指定由第三方进行保管,在实践中由被扣押财产的当事人承担了这笔费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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