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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清楚的是,一般的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是不具备独立核算的主体,纳税应当合并在总公司一起进行。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对于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只要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应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税时,分公司和总公司应分别适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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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均属于会计层面的概念,无论选择哪种核算方式,都不会影响分公司的纳税情况。实际上,税法有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分公司无论怎么核算,都是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独立核算的报税: 1、独立核算分公司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增值税征管上是一致的,都在其经营地就地缴纳增值税; 2、独立核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单独核算缴纳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是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缴纳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如果确实是分公司,一般说来,应当通过总公司汇总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它涉及纳税所属地问题,以及事关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任务目标,情况有点复杂,尤其是分公司的规模比较大的时候。在这样的情况下,理论上的东西都是空的,只有与当地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协调好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分割问题。关系好了,如果不是当年任务完不成,税务机关不会太为难企业。他们一般会要求分公司在当地预缴一部分所得税,然后在总公司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多退少补”,所以,平时报送税务局的报表应做低利润,减少预缴税额,等汇算清缴时,再按实际来申报,尽量规避“多退”的问题。 2、如果是子公司(现在很多人分公司和子公司概念混淆),具有法人资格,一般说来,是就地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如果需要母公司汇总缴纳,必须填写申请资料,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国税发〔1995〕198号、国税发[2000]185号文件)。子公司预缴比例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见国税发[2001]013号文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见国税发[20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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