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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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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处理方法: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侵权行为,按照约定处理相关事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标侵权可以处罚。商标侵权处罚如下: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案例:红门胜诉“商标侵权”案,获赔20万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2018年10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 ①红利通经营部在其所销售的电动伸缩门产品上使用“红门开HGHTECH吉利来”商标侵害了红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②红利通经营部使用经核准注册的“红门开HGHTECH吉利来”商标,还是使用正在申请经核准注册的“红门高科”商标,综合来看,具有攀附红门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或者“红门”字号的商誉的故意; ③红利经营部在使用包含“红门”字样的企业名称(诉讼中已自行变更企业名称)及在交易文书、宣传资料使用包含“红门”文字的内容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判决:红利通经营部立即停止对被诉侵权商标的侵权行为,并且赔偿红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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