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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失票人身份证明可以办吗

2021-08-02
依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失票人的构成要件为: 一是在票据丧失以前最后持有票据的人; 二是能够举证证明失票原因的人。其中对最后持票人的含义可作宽泛解释,即不仅包括姓名或名称已被记载于票面上的权利人,还包括基于票据权利人意思委托占有保管人、代收款项人、委托收款的背书人、质权人等,以及通过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的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最后合法占有票据,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失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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