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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必须符合3个条件: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已经着手...
因意志外原因未成功。《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未成功的,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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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行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1,在司法上。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把这种情况成为犯罪未遂,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不论行为和结果,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3结果加重犯;2。比方说某人实施盗窃,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突然听到传来脚步声,是犯罪未遂:1行为犯。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结果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其特征是,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构成既遂的犯罪。2结果犯。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3。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于是不得不停止盗窃,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犯罪没有得逞。其实比较难区分的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的认定是: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
认定:故意伤害罪的形态故意轻微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微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是较为棘手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人,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于是有人认为,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罪,而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一概无罪。伤害胎儿身体的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胎儿身体的,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倘若行为人故意使用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儿,旨在使该胎儿出生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这种伤害的(以下简称胎儿伤害),应当如何处理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而胎儿不是人,伤害胎儿的行为不符合伤害“他人”的要件,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存在障碍。然而,如果对这种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也有悖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关于同时伤害的问题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中国刑法没有将同时伤害特别规定为共同伤害,所以,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同伤害,而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⑴同时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⑵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⑶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可以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⑷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属于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属于同一法益。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面临着应否并罚的问题。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是,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例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轻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罚,但仅以一罪论处或者虽主张成立同种数罪但不并罚,就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重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这也反过来启示人们,对于故意伤害罪,不能轻易承认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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