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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中罚金怎么定额

2021-12-30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1)非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2)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产、分摊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1)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追回财产;(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无罪审判,原罚款、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相关法规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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