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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的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离婚,或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未达成协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可区分不同情况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由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2)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监禁的人。(3)按照《意见》第11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外,根据《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件:1、双方的结婚证;3、与案件有关的证据;4、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⑵、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⑶、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⑷、被告被监禁的。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A.双方都未离开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包括县(区)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参见《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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