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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定 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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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一)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触犯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罪,属于牵连犯罪。因此,他们应该选择重罪,即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 (二)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后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后者的当事人仅限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3)不同范围的毁灭和伪造证据。本罪证据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证据;后者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且后者没有这个要求。(5)发生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之前;而后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处罚,而不是构成后罪。 (6)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不仅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还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只侵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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