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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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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2、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可以在符合《畜牧法》规定的条件下建设农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社区,发展大规模、标准化的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3、需要在畜禽养殖场和养殖社区的土地范围内建造永久性建筑(结构)。涉及农业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畜禽养殖应当尽量使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等未使用土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立大型畜禽养殖的个人应当提出书面项目建设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批准后备案;建立大型畜禽养殖的个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使用申请,具体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确定土地位置、范围、面积;畜禽养殖个人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分包合同。占用耕地的,还应当写下复耕保证书;畜禽养殖个人应当持有项目备案表、土地租赁或分包合同、规模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当出具复耕保证书)等文件,并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备案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备案。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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