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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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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应当由人民法院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都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实施下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所谓专营、与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能由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食盐、麻醉药品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棉花、化肥、农药、种子等。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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