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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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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是否有责任,需要确定你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双方是否构成劳务分包还是工程的违法分包与转包。当然,也要考虑受害人家属是否考虑申请工伤认定解决。我是建筑行业专业律师,建议直接电话联系我。结合具体情况为你解答。
一、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 (3)三通一平责任;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等。 二、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 (1)施工准备责任; (2)物资准备责任; (3)及时告知责任; (4)工程质量责任; (5)工程保管责任; (6)工程交付责任等。
一、发包方责任: 1、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造成施工中断; 2、未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造成返工; 3、开工前未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影响工期; 4、应安排现场责任人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协调处理现场日常事务; 5、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方原因影响工期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等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7、组织承包方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办理竣工验收事宜,逾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承包方责任: 1、禁止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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