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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制度,其影响力之大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均有体现。其构成要件总体上存有条款主义与结果主义,我国立法上应采取结果主义的判断标准,同时在具体的判断上可参照所违反义务的类型标准。 2、在迟延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先期违约类型场合,根本违约都有特定构成标准。根本违约一旦构成,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二:一是债权人可以解除债权;二是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判断是否根本违约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合同履行不当包括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因素。对合同而言,其履行所包含的因素包括时间(期限)、地点、标的物、具体身份要求等。对于不同的合同,这些因素起着不同的作用。如果具体因素是权利人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无法替代,则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关键因素。违约只有包含实现合同的关键因素,才能认定构成根本违约。第二,在无法判断是否违反合同的关键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小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则不应视为根本违约。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合同是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是为了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因此,对于特定合同的违约是否采严厉的制裁,主要取决于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因素是否被违反。
1、根本违约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严重违约行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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