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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类产品是判断外观设计侵权的前提。(1)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应首先检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2)根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确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同类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也可以进行侵权判断。2、普通消费者的愿景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标准。(1)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应以普通消费者的愿景和审美观察为标准。(2)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或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取决于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1、综合判断是否具有相同的外观设计要素。如果两者都是相同的外观设计,法院应当认为相同的外观设计。3、如果构成元素的主要部分(主要部分)相同或相似,次要部分不同,则应认为两者是不同的外观设计。4、产品的尺寸、材料、内部结构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判断两者不同和不同的依据。然而,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罚。.责令停止侵权;2、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三.侵权商品没收销毁;四.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5、处以罚款。
外观专利侵权不是特别严重,但需要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即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两个方面: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在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判定时。而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对于外观设计整体效果更具有影响的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需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需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设计空间的自由度将影响到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近似判断。同时,对某些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如果以专业人员的角度来判断侵权则对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这一标准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中,为他人提供专用于侵权产品的零部件行为可构成间接侵权,外观设计产品正常使用时最容易观察到的部分以及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综合判断”的侵权判定方法。PS: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需要遵循“整体观察,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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