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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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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安庆市公安机关部分治安案件查处标准》第七条盗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50元以上数额较少的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的情形:(一)盗窃财物数额在300元以上的;(二)多次进行盗窃的;(三)入室、结伙、流窜盗窃或者扒窃的;(四)使用专用工具、技术性手段或者携带凶器盗窃的;(五)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六)教唆或者胁迫、诱骗未成年人盗窃的;(七)盗窃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盗窃就医购药人员及其陪护人员财物的;(八)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军用等特定款物的;盗窃灾区、事故现场财物的;(九)盗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或者价值200元以上的家禽家畜、农用生产资料的;(十)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因此,你儿子的行为时可以认定为犯罪的,建议你报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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