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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后物业费的承担主体一般为承租人,具体的承担主体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
租房子后物业费的承担主体一般为承租人,具体的承担主体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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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双方之前是怎么说的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合同法》第六十条。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遵守物业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且该合同经过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出租人就将其与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了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向物业公司履行这部分权利义务。如果承租人没有付物业费,就应向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且得到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物业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则物业公司还是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的。也就是说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约定,必须要得到物业公司的确认。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这个约定没有得到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这个约定也只能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约束力,而对物业公司不发生效力,出租人必须对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出租人已将租赁合同交给物业公司备案,并取得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出租人就可以拒绝支付承租人未支付的物业费。当然,为了以后顺利地继续出租房屋,出租人也可以先缴纳,再向承租人追缴,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不缴付物业费,出租人应当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出租人可以中止租赁合同并通知对方,以承租人支付的预付租金和保证金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租房子后物业费的承担主体一般为承租人,具体的承担主体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首先,要看租房者和业主是否有就物业管理费缴纳事宜明确由谁来缴纳,没有明确的,由物业承租人缴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租房合同》若无写明谁来缴纳管理费,承租人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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