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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质遗迹、自然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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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堤防等级划分标准如下:1、按重现期100年 为1级;2、50年<100年为2级;3、30年<50年为3级;4、20年<30年为4级;5、10年<20年为5级。堤防是指沿江河、渠、湖、海岸边或行洪区、分洪区、围垦区边缘修筑的挡水建筑物。堤防对于防洪等,具有重要作用。
城市、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规划。鼓励确定区域以外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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