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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中的检查费用,是劳动能力鉴定费的组成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三...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中的检查费用,是劳动能力鉴定费的组成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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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鉴定费用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不需要为初步鉴定承担费用。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提前缴纳。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的结论一致,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包括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为申请人的情况;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3、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申请人也需要提前缴纳鉴定费。复查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查鉴定结论与初步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费用,一般是改变原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支付。 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鉴定后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初次鉴定满1年后申请复查鉴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费用,一般是改变原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支付。 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鉴定后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初次鉴定满1年后申请复查鉴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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