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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
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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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限额以内由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比例划分。
交通事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超出部分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一、机动车之间,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三、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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