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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2、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3、公民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4、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5、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新证。
身份证到期时,应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到公安机关办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申请人到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带上个人身份证和簿,申请人填写《申领登记表》。然后需要重新拍照(换领身份证因为跨时间较长需要重新拍照),并且采集指纹信息。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或户口簿进行验证,缴纳证件工本费20元。并且派出所给予回执单和发票。然后一般取证都是在60个工作日之内,领取新身份证的时候,带上回执单(要保存好)去派出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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