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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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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师打学生造成学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的话,则可以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处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
如果老师打学生造成学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的话,则可以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处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
首先,如果有在场同学的话,可以跟同学联络起来,毕竟不止两双眼睛。其次,立马跟学校校长沟通,记住,是立马,任何事情都是有时效性的,过了,就会被细小化,不行可以去教育局,别总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是过来人,这种羞辱性的惩罚是会伴孩子一生,一个巴掌拍不响你就来两个巴掌,记住,千万千万不能算了,这是原则问题。然后,就是跟孩子沟通,教育孩子保护自己,背上一两段法律法规,必要时就有效果的,当然,要安抚孩子,同时也要告诉孩子,让他铭记,软弱就要挨打。保证以后那老师不会再拿孩子玩。最后,我想说的是,忍气吞声是好,但人若犯我,必诛之,一生的心理健康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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