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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死亡、严重残疾;二级医疗事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严重功能障碍;三...
医疗事故等级分类依据和赔偿标准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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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了医疗事故等级标准。 根据患者人身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微伤残,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一般性功能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以《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是公正、公平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之一,对医疗事故的分级将直接关系到对患者的赔偿数额的多少。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当然,医疗事故等级的确定依赖于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患者及家属应保存各种相关证据,以期获得公正的鉴定结果和等级的确定。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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