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著...
1、若是使用权利不明的图片或文章,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很可能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网站上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网站链接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规范。目前,网站链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提供路标的链接,比如“友情链接”;另一种是直接指向被链接者的某一个特定的栏目或被链接网站的具体内容(该网站的底层页面)的链接。第一种链接方式实际上是向访问者提供网址。网址本身只是一则信息,不是作品,因而提供网址、提供新的信息源的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侵。第二种链接方式下,进行链接的网站以被链接网站的具体内容为自己网页的内容,其网页应属著作权法上的编辑作品。如果未经被链接网站的同意,也没有注明出处,则该链接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如果该链接方式使访问者不能知道其所真正浏览的是哪一个网站的网页、使访问者误以为所浏览的网页内容系由进行链接的网站所提供,致使被链接网站的信息应为访问者知晓的途径被阻断,则这种链接不仅构成侵权,而且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法律所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链接网站可以要求对方停止链接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3人已浏览
178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