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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刑法中对民事伪证行为加以规定的只有《刑法》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1、律师在诉讼中帮助别人做伪证,因根据所参加的诉讼程序来决定。2、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伪证,应承担辩护人伪造证据罪。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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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伪造、改造金融票据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况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况特别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负责人按上述规定处罚。伪造信用卡,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足25张的;(二)伪造信用卡内存款馀额,借款金额单独或合计金额不足2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足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本条称为信用卡内存款馀额,透支额为信用卡伪造后发行卡记录的最高存款馀额,可以计算透支额。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足100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数量较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足50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数量较大。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知道是伪造的信用卡所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知道是伪造的空白卡所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用虚假身份证骗取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销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骗取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申领信用卡的,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三)项规定的虚假身份证申领信用卡。盗窃,收购,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可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可以以信用卡所有者的名义交易,如果信用卡不足一张五张,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盗窃,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处罚
1、在刑法中对民事伪证行为加以规定的只有《刑法》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从本条文中可以看出,刑法并没有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伪造、毁灭重要证据而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可知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实施的伪证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2、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严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在什么情况下罚款、什么情况下拘留、由谁来认定和制裁、程序如何启动等好多问题,我国法律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现实中的两种极端,一种是乱处罚,一种是不处罚。
1、在刑法中对民事伪证行为加以规定的只有《刑法》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从本条文中可以看出,刑法并没有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伪造、毁灭重要证据而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可知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实施的伪证行为并不构成犯罪。2、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严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在什么情况下罚款、什么情况下拘留、由谁来认定和制裁、程序如何启动等好多问题,我国法律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现实中的两种极端,一种是乱处罚,一种是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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