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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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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外资股权转让限制有以下七点: 1、外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的同意。 2、外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 3、对向第三人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4、外国投资者出资未到位的及其股权转让受到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其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低于25%。 6、外商投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核准。 7、后不得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来说,股权转让是通过转让交易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的,因此会约定债权债务的转让。一般债权债务可以转让,也就是打包。当然,有些责任是不能转让的。比如公司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设立行为造成的,不是股权转让造成的。承担人应为公司的设立人或发起人。有缺陷的股权转让为股东的,不应代替股权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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