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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亦可称为主债权人的义务或担保权人的义务,它是指当担保人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14]负有积极行...
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亦可称为主债权人的义务或担保权人的义务,它是指当担保人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14]负有积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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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亦可称为主债权人的义务或担保权人的义务,它是指当担保人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14]负有积极行为和监督的义务。债权人对此义务的违反,在影响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将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不得因为其债权由于附有担保,而对债务人所为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行为无动于衷。当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采取转移财产、不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违规使用借贷资金等不正当行为而丧失履约能力时,不采取制止措施而坐等担保权的实现,担保人在该债务范围内可以免除担保义
对于普通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于有限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有特殊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责任也不一定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有同等权利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协议或所有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几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八条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费用和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事务的执行。如有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半数以上通过的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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