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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淫秽物品不流入社会,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只有当事人拥有,其对犯罪对象的侵权没有发生,没有社会危害,也不符合犯罪组成的条件,当然不能成为惩罚...
不违法,但传播淫秽物品属于犯罪行为。这里的传播是指广播、放映、租赁、贷款、运输、邮寄等。根据法律规定,购买黄色光盘的人不构成犯罪,属于社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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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不算,如果淫秽物品没有流入社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仅仅是当事人自己拥有,其对犯罪客体的侵害没有发生,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就不符合犯罪构成的条件,当然不能成为惩治的对象。但如果进行传播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制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卖-淫、吸毒,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只能进行治安处罚,不构成犯罪。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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